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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技巧】论文论证中五种证据的判断

发表日期 2025-04-02 10:37:01    150

在论文论证的过程中,证据是持论者用来证实或捍卫一个事实断言可靠性的明确信息。在规定性论证里,我们需要证据来证实那些属于事实断言的理由;而在描述性论证中,证据则直接用来证实一个描述性的结论。通常,当一个断言在同一场交流中被众多过硬的证据合理地加以证实,或者由我们所熟知的其他证据来佐证时,我们便会倾向于同意它是一个事实断言。因此,证据的可靠性直接决定了断言的真实性,判断证据是否可靠显得至关重要。


美国学者尼尔·布朗在其著作《学会提问》中,针对五种类型的证据——直觉、个人经历、典型案例、当事人证词以及权威或专家意见,就它们是否具有可靠性给出了详尽的指引。


一、直觉作为证据:私密性显著且难以解释


当我们依靠直觉来证实一个断言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依赖“常识判断力”,或是我们的“预感”,甚至是“第六感”。若一个持论者以“常识告诉我们”或“我就是知道这是真的”来证实其断言,那么他正是在利用直觉作为证据。直觉,就是那种我们相信自己对某件事有直接的洞察力,却无法有意识地说出理由的过程。


直觉的最大问题在于其私密性,他人根本无法判断其可靠性。因此,当凭直觉得来的看法相互冲突时,我们便缺乏坚实的基础来判断应该相信哪一个。此外,许多直觉都依赖于无意识的加工,往往会忽视相关证据,并反映出强烈的偏见。因此,我们必须对那些仅凭直觉证实的断言保持警惕。当然,有时直觉也依赖于一些其他类型的证据,比如大量相关的个人经历和阅读经验,这些经验可能会不知不觉地从我们脑海的某个角落浮现出来。例如,当一个经验丰富的飞行员在飞机排队起飞时凭直觉感到飞机有些不对劲,我们很可能会非常赞成对飞机进行进一步的安全检查后再起飞。有时候,第六感并非盲目,只是无法对其加以合理解释。作为批判性思考者,我们只是想查明那些依赖于直觉的断言是否有其他类型的证据来支撑。


二、个人经历作为证据:缺乏代表性


对于类似“我认识有个人……”、“以我的经验,我发现……”这样的句子,我们应该保持警醒。因为个人经历在我们的记忆中总是栩栩如生,我们总是倾向于依靠它们作为证据来支持某个观点。例如,也许你曾与一个汽修工打交道后感觉糟糕透顶,因为他修车的费用高得离谱。这可能会让你认为大多数汽修工都喜欢漫天要价。然而,尽管这样概括所有汽修工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但将个人经历作为一般性观点的基础却是个错误。因为单一的个人经历,甚至是个人经历的总和,都远远不足以构成一个有代表性的经历样本。


个人经历常常会导致我们犯下以偏概全的错误。一次突出的经历或者几次类似的经历可能说明某个结果有可能出现,比如,你可能遇到过几个人声称因为他们没有系安全带,在出车祸时反而保全了性命。但是,这类经历并不能说明这样的结果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或极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当听到自己或别人说“以我的经验来看……”时,我们一定要当心。


三、典型案例作为证据:需警惕反例及偏见


有一种类型的证据经常被用到,那就是通过不厌其详而又引人入胜地描绘或塑造一个或多个人物或事件来证实某个结论。这类描述通常基于观察或访谈,其形式也从深度描述到表面走过场各不相同。我们将这样的描述称为典型案例。


持论者常常用一段生动鲜活的有关某个事件的描述来打动听众。例如,为了支持禁止在开车时使用手机,一种论辩方法就是讲述一些令人心碎的故事,都是因为司机边开车边打电话而出了车祸,结果导致一群年轻人丧生。对我们而言,典型案例往往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它们具体、生动且细致感人,很容易在我们的脑海中浮现出来。然而,生动具体的案例往往诉诸我们的情感,它们会分散我们的注意力,让我们不再纠结于它们作为证据的价值,也不再去寻找其他更为相关的研究证据。因此,对于这种引人注目的典型案例,我们更需要保持警惕。


尽管典型案例和某个结论可能表现出一致性,但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一致性而忽略了进一步的判断。我们不要忘记求证:“这个例子是否具有代表性?”、“有没有强有力的相反例子?”、“这个例子被提及的方式中是否存在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典型案例成为真正强有力的证据。


四、当事人证词作为证据:可信度值得怀疑


商业广告、电影预告、图书封底的各式推荐、超自然现象的存在证明以及其他有争议的或意想不到的生活事件的描述,常常都通过引述具体当事人的话,尤其是名人的话,来说明某一个想法或某一个产品是好是坏,或那些非同寻常的事情确实发生过。这些都基于他们的亲身经历。引用具体当事人的这些说法都被称为当事人证词。当事人证词看似比个人经历更可靠,但实际上其用处并不大。因为人们的经历、兴趣总是千差万别,提供的内容是否完整、客观,有无省略重要信息,是否存在人为因素等都会干扰证据的可靠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无需对这类当事人证词过多关注,而应该去寻找它们背后更多相关的专门知识、兴趣、价值观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全面地评估当事人证词的可信度。


五、专家意见作为证据:需判断其是否为擅长领域的权威


专家一向被认为在某个既定主题上要比我们绝大部分常人知道得多。当持论者诉诸权威或专家时,他们求助的是那些他们认为其所处的地位能有渠道接触某些特定事实,并且有特殊资格从这些事实得出结论的人。因此,这些专家意见相对于其他证明而言,可能为论证增添更多的说服力。我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专家的论证,而我们似乎也只能依赖他们。因为很显然,专家意见更容易让大多数人信服。


然而,我们也应该记住,专家也会常常犯错误。同样地,他们内部也常常意见不统一。当持论者诉诸专家意见时,我们需要问一些关键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个专家呢?”更具体地说,我们应该针对专家追问以下这些问题:对于所谈论的这个主题,该专家所拥有的专长、训练或特别知识到底有多少?这个主题是不是他潜心研究多年的成果?或者,这个人有没有与此主题相关的丰富经历?这个专家所处的地位是否有特别好的渠道来获取相关事实?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某个人只能在某几个方面小有所成,而要样样精通既无时间也无知识储备。通过追问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明确专家在所说主题上是否真正具有权威性。如果不是,那么这些专家意见也要慎重引用。


总之,对于任何类型的证据,我们都应该保持批判性思维,不可一味相信。在判断其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我们再选择是否利用这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论点。